新聞局有魄力,但權力基礎呢?

日前璩美鳳光碟事件,新聞局廣電處先於檢警出擊前,已扣得多本獨家報導雜誌及光碟,其魄力絲毫不因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除出版法而有減損,並向媒體稱其依廣播電視法,新聞局屬有權機關。

惟詳閱廣播電視法,其立法目的乃為「為管理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以闡揚國策,宣導政令,報導新聞,評論時事,推廣社會教育,發揚中華文化,提供高尚娛樂,增進公共福利,特制定本法。」,涉及須經新聞局許可者,則有該法第二十八條「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新聞局許可。」、同法第二十九條「電臺利用國際電信轉播設備,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國內節目轉播國外者,應先經新聞局許可。」及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涉及審查部分則是電台播送節目之審查,涉及核備者,則係電臺節目時間者事前應檢送核備,變更節目時亦同。根本沒有廣電處所稱有關雜誌社光碟的管理條文;亦言之,新聞局對外稱之權力來源之廣電法,顯然是極度擴充解釋。
亦難怪,獨家報導要告新聞局不法,事實上,新聞局倒不必越俎代刨,將檢調人員的事攬在身上,這次純屬犯罪案件,獨家雜誌的行為明顯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圖利妨害私生活秘密罪及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檢察官當依查扣證物程序指揮警調辦案,司法權當然會介入,而凡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涉及人民之任何有關權利義務之事時,應確實遵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亦無明確具體的授權,新聞局即不得恣意妄為,從而就這一陣子新聞局大張旗鼓,侵入獨家報導雜誌社之查扣行為,就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及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罪,另外更涉及國家賠償及行政救濟等問題,故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應更謹慎!
200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