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美國有些州則承認,稱之(prenuptial agreement or premarital agreement)婚前協議內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簽定如冠夫姓、子女姓氏的約定、住所、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家務的分擔、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違背貞操義務(例如:王世鈞外遇就罰100萬元予洪曉蕾)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等。至於雙方若約定一旦出軌或家暴則離婚,甚至講好房子、子女歸誰,則屬無效。這種協議內容只能約束「好人」、「君子」,若上了法院,法院仍會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