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婚前契約天價贍養費「無效」?

藝人洪曉蕾與老公王世均結婚以來,一直是鎂光燈的焦點,婚前王世均就被爆料一次劈腿三女,在外頭還有4個小孩,但洪曉蕾還是堅持嫁給他。兩人結婚之後,又傳出家暴,洪曉蕾幾次出現公開場合,身上、臉上都有傷痕,但家暴傳言都被雙方否認,兩人鬧出很多新聞,還被媒體取個「驚世夫妻」的稱號。老公王世均不僅被控在KTV打人鬧事,更與范可欽為了阿一鮑魚撕破臉鬧上法庭,而桃花風波也沒有少,洪曉蕾在婚前,要王世均簽「婚前協議」,如果外遇就罰100萬,婚後劈腿,所有財產、小孩監護權都歸洪曉蕾。

國人經常看到新聞報導好萊塢明星的分合,贍養費動輒數百萬、上千萬美金,其中有關離婚後監護權、財產分配、贍養費的處理,與是否簽婚前協議關係甚巨。但法律不外乎國情,在美國有效,在台灣恐怕無效。

台灣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婚前契約」,美國有些州則承認,稱之(prenuptial agreement or premarital agreement)婚前協議內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簽定如冠夫姓、子女姓氏的約定、住所、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家務的分擔、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行使的限制、違背貞操義務(例如:王世鈞外遇就罰100萬元予洪曉蕾)及發生家暴事件時的精神賠償等。至於雙方若約定一旦出軌或家暴則離婚,甚至講好房子、子女歸誰,則屬無效。這種協議內容只能約束「好人」、「君子」,若上了法院,法院仍會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洪曉蕾在婚前,要王世均簽「婚前協議」,婚後劈腿,所有財產、小孩監護權都歸洪曉蕾。此協議內容已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暴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屬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認為,婚姻生活應係以永續經營、長久維持為目的,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兩人結婚不外乎是要共築圓滿生活、撫育後代,彼此應恩愛相持、寬恕包容。然而此類協議書,竟然在婚前就預立如何離婚、如何分居、贍養費如何給付、子女監護權歸誰等,明顯違反善良風俗。實務看法依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2596判例指出,預先立定離婚契約書,跡近兒戲,故依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72條之規定無效。

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