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魏應充案

11月27日彰化地院判決頂新魏應充無罪後,社會各界一片撻伐,個人以為除了彰化地檢蒐證是否涉及不力,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一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心中仍對法院法官有若干期許,特引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反對法律形式主義以作參考。

美國現代實用主義法學的創始人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於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麼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援,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霍姆斯的司法哲學在美國法律現實主義中起到了很大作用,該學派強調現實世界對判決的影響,而不強調法律形式主義和理論,易言之,法官不應為法匠,所為判決應符合社會需求,與時俱進!

霍姆斯生於美國,其所說「邏輯」及「經驗」,無疑係針對判例法而發。

從「邏輯」言,每一個新的判決,都可從「先例」推理中覓其根據,但遵循先例苟無視於法律的成長,現代社會所需,祗知邏輯的推演,不免招致不公,與社會現實相悖,帶來邏輯推理的混亂。如果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顧及變化中的社會生活,賦予先例以新的血液,則無疑是法律的生命延續所在。經驗對於法律的重要性,較諸演繹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於此當然如是。

大陸法系的我國亦同,若一味祗知為法律邏輯,如「數學公式」般的演算一番,法官當然被譏為法匠,斷然不能切合現代法學的要求,社會稱之為侏羅紀恐龍,實屬必然。

法官必須將目的論的思考方法及其歷史條件帶進裁量之內,始能得其法律生命精髓。以現在的社會生活多變,有甚多之新事物,利益相互參雜,法律適用者應先對於互相衝突的事物,利益予以認識後,根據法律的成長,並就其目的加以衡量、決定,方能正確且與時俱進地判決。

政府目前推廣的參審,陪審,觀審在某一層次上,不外乎就是要法律不再艱澀難以明瞭,讓法律素人普遍地也可參加審判過程,不至讓法官爆衝,所為判決更接近民眾生活!

於頂新案,真心期許在不違背罪刑法定主義及證據法則下,法官是否應更貼近法律感情,表彰正義的目的,而非固守邏輯,遠離塵世,寫出教民眾不敢苟同的荒謬判決。

畢竟法律的邏輯,不過是達到此目的之手段而已,並非目的的本身。
201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