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時被告能有律師陪同在場,避免被刑求

「血染的風采」曾有羅文、梅豔芳、甄妮演唱,且有政治上的爭議,我們要談論的則無關歌曲、政治。其實,在法律上,也有「血染的風采」一說,就讓小編成立這個系列主題,讓讀者能暸解何為法律上之「血染的風采」。

今日討論的是”案件審理時被告能有律師陪同在場,避免再有被刑求”之促成原因。

民國71年,李師科犯下台灣治安史上首件「殺警奪槍,再搶銀行」案。頓時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犯罪者的動機、經過,成為民眾茶餘飯後討論的熱門時事。高層下令「限期破案」,第一線的專案人員壓力山大,這樣的時空背景,反而埋下了日後的一起「冤案」。李師科在民國69年1月持土造手槍,射殺在教廷大使館服勤的警員李勝源,並搶走警用手槍。71年4月14日李師科持著先前殺警搶來的警槍闖入土銀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高層下令「限期破案」,在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犯下此案,王迎先遭到調查小組刑求,被迫承認犯案。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自殺(一說為警方加工自殺)明志,3小時後,真搶匪李師科被逮捕,且於同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同年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無辜計程車司機王迎先冤死後促成7月台灣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保障嫌疑犯的「王迎先條款」,於案件審理時被告能有律師陪同在場,避免再有被刑求。
「王迎先條款」即指民眾被檢警調等司法機關偵訊時,可以找律師陪同,避免司法警察刑求逼供,而律師熟悉法律與訴訟程序,可以有效協助民眾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往,案件起訴後,被告、犯罪嫌疑人方能聘任律師,起訴前,只能單打獨鬥。警方在破案壓力下,無所不用其極,王迎先不能聘請律師,疑被刑求,不堪受辱而跳下秀朗橋溺斃。如果可以聘請律師,王迎先應不至於會如此冤死,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對臺灣刑事人權是一大進展,也是臺灣刑事人權發展史的重要里程碑,只不過,代價是王迎先無可挽回的寶貴性命。

再者,王迎先條款修法後,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並未百分之百獲得保障,刑求逼供、抓錯人鬧烏龍時有所聞,部分不肖員警、調查員心態仍未改變,毫無科學辦案與程序正義觀念,誤以為刑求是破案法寶。之後,刑事訴訟法再度修正,偵訊時,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音錄影,人權保障向前再邁進一步。

時間序:
69年1月7日 李師科殺警
71年4月14日 李師科搶銀行
71年5月4日 王迎先第一次約談
71年5月7日 凌晨3時 王迎先被補
71年5月7日 王迎先刑求後跳河自盡
71年5月7日 王迎先自盡後3小時,李師科被補
71年5月21日 李師科判死刑
71年5月26日 李師科槍決
71年7月 台灣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俗稱「王迎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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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