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諭律師~96年4月12日接受民視新聞採訪-關於鄒開蓮涉嫌逃漏稅等相關法律問題!

(民視新聞於96.04.12,採訪李明諭律師)
關於報載鄒開蓮涉嫌以低價高報方式購入靈骨塔,並抵扣個人所得稅額,所可能涉及之相關法律如下

一.關於鄒開蓮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法條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二.殯葬業者部分: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以上法條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200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