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諭律師~94年7月30日接受OPEN月刊2003年8月號採訪-金瓜石長大的慈悲律師(下)

當郭玉玲辯護律師相當難忘
問李明諭這8年律師生涯中,他最難忘的一件訴訟案,他不假思索的地說:「郭玉玲的案子。」為什麼難忘?他進一步解釋:「在接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根本搞不清楚這是一個什麼案子,能接下來,都是巧合與緣份。」
「我記得那是一個冬天的晚上,我吃了助眠劑,已經睡著了,大概午夜時分,接到TVBS的記者顏冠得打電話來,電話裡他說有一個『郭玉春』的被告CASE,問我能不能幫忙一下。電話裡我說好,急急忙忙穿好衣服,趕到地院,根本搞不清楚什麼情況,一下子,聽到跑法院的記者說,郭玉玲委託的辯護律師來了。我心裡想,什麼來了,我都還沒接呢?就這樣誤打誤撞,接下這個轟動社會的大案子。」
「其實這個案子,讓我難忘,因為他是媒體、官方關注焦點,專案偵查庭,檢察官蒐集證據疲於奔命,隨時隨地UPDATE新聞,一切都是史無前例的快速偵辦,隨時隨地,案情都有可能急轉直下,在媒體、社會輿論、坊間八卦、司法正義角力、撕裂、攻防的進行式,這是一種很難形容的感覺。」
李明諭隨著大案子的高曝光度,外界認為他作秀的成分高。李明諭提出他自己的辯護:「被告被收押禁見,我是被告委託的辯護律師,媒體為了讓新聞報導充實,想要訪問被告,訪問不到,我當然是唯一的窗口,被告如果在外面,我絕對不會接受媒體的訪問。」
「認真來分析我這個人,我蠻愛自由自在的做某些事情,像我喜歡去基隆廟口吃小吃,閒來無事邀三五好友唱KTV,但自從接下這些案子後,去到哪裡,總是會聽到人背後的嘀嘀咕咕,那不是誰的辯護律師嗎?這種感覺讓我很不自在。」
至於好友眼中的李明諭?環球電視台顧問吳致人說:「我感覺李明諭對他的法律委託人太好了,有時候根本逾越作律師的分際,以郭玉玲案來說,他建議當事人保持緘默,這根本是與檢察官、法官為敵,『阻礙發現真實的司法帽子一扣』,案子要怎麼打下去,但他照樣堅持他該堅持的,運氣好就好,運氣不好,可能連律師都沒的做了。」
在律師的生涯中,李明諭最擅長打的官司是行政與刑事官司。從他擔任律師以來,手中接下來的案子超過1000件以上。到底哪些案子,最令他印象深刻?
「我曾經接下一個案件,是截至目前為止,我認為最荒謬的案子。案件發生經過,是發生在天母地區,有一位女子,在車子裡面,被人打開車門輕薄,並拿走皮包,由於整個過程很快,當事人根本來不及看清楚是誰對他下手的。結果這位女子的親戚,在案發後,在街上發現可疑的人,就將車牌抄下,警察循線找到我的當事人,我當事人跟警方說,他什麼都沒做,警方卻叫他提供不在場證據,當事人提不出,檢察官就對他具體求刑,你說這個案過程夠不夠荒謬?本來應該是警方蒐集證據,來證明我當事人的嫌疑,而不是我當事人極力辯護自己沒有嫌疑。」李明諭回憶說。

能將被告減刑、無罪釋放成就大
對於律師執業生涯,李明諭的執業過程中,又有哪些案子令他最有成就感。他說:「我曾經接過一個竊盜案,我當事人事一個年輕大學生,貪方便其別人的機車,隔天又還給車主,但無論我當事人怎麼哀求,車主非常憤怒還是以竊盜罪告我當事人,我當事人委託我打官司,了解整個案情後,庭上我跟檢察官陳述案情後,在加上我當事人表達極大悔意,當庭檢察官以『微罪不舉』原則,將這個案子結掉。算是我打官司以來最順利,得到瞬間快感的個案,其他案件我幫被告,刑期從8年減為2年,減刑的例子也很多。」
「我深信法律不是用來報應,或者是處罰一個人,而是要以教育一個人為初衷。現在是這樣,以後也不會改變。假如法律是報復的工具,那會令人感覺多可怕呢?法律更應該是民眾信任的朋友,可以隨時保護自己。像這一次因為高淳淳案,我被認為有教唆偽證之情事,最後,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做出李明諭律師不符懲戒,還給我一個公道,這就是法律的人性機制所在。」
問李明諭他個人在律師執業中,有沒有他特別鍾情或者是景仰的律師或者是人、事、物。他強調:「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案,其辯護律師,曾經講過依據膾炙人口的話:『少跟我說那麼多,當一個律師,就是要贏。』,夠酷吧!我蠻喜歡這句話的涵義。」

心中願景將律師事業推向國際
至於李明諭事業與人生的經營願景。他說:「我希望自己主持的律師事務所,能夠從一個local(地方性),發展成為國際性的律師事務所,事業夥伴也能倍數增加。

200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