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最常觸法的情境與圖利罪防線:從貪污類型到實務應對全解析



壹、在台灣,公務員最常犯的罪,多數與職務犯罪有關,以下是幾項常見罪名,依實務發生頻率及檢調起訴案件來說明:



一、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


🔹這是針對公務員特別設立的刑事法律,最常見包括:
(一)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如:公務員利用職務行為收受賄款、財物、收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等,最典型也最常見的貪污罪。
(二)不正利益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雖沒直接收錢,但接受不當招待、利益交換。
(三)圖利罪(條例第6條)
🔹公務員利用職權,讓特定個人或廠商得利,例如圖利特定標案業者。
(四)侵占公有財物罪(條例第4條)
🔹如挪用公款、公用資源私用(如油料、公務車等)。
(五)浮報或詐領費用
公務員藉由浮報差旅費、補助款、補修費等方式詐領公款。
🔹例:教育補助款虛報學生名額(如部分高中技術生案)、修繕工程虛報金額。
(六)利用職務詐欺
公務員以欺騙手段使機關或他人交付財物。
🔹例:假裝工程需變更設計以多領工程款。

二、刑法中的相關罪名


(一)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等):例如虛構公文、公文書內容造假等。
(二)洩密罪(刑法第132條等):洩漏職務上知悉的機密資訊給不該知道的人,洩漏標案內容、機關內部資訊給特定廠商或個人,以助其得利。
(三)瀆職罪(刑法第122條):故意不作為,違法怠忽職責,例如縱放罪犯、放水稽查等。
(四)圖利或便民行為失當相關行為:便民不當收費、收禮或招待。雖可能未達刑責,也常觸及公務員服務法、行政責任或懲戒處分。

三、政府採購法的相關罪名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相關違規行為:如官商勾結、規劃標案規格圖利廠商、分割採購金額規避審查等。
公務員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行為,常見樣態可依「程序性違反」與「圖利性違反」兩大類來歸納。
以下為具體整理:

(一)程序性違反(未必涉及圖利,但違反採購程序):這類多屬行政違失,嚴重者可能觸犯刑法或懲戒法:
1.未依法公告招標:如超過公告金額卻未公告,違反公開透明原則。
2.違反比價、議價程序:如未取得三家廠商報價就決定廠商。
3.未設計合理規格或評選標準:如規格設定排除多數廠商(涉嫌客製化),有傾向性之虞。
4.評選委員會成員不具資格或有利害關係:如委員與投標廠商有關聯,未迴避。
5.未依法監辦、驗收:如工程未依圖說施工仍驗收通過。
6.變更契約未經核定或不合法:如工程追加預算未依程序核准。

(二)圖利性違反(涉及不法利益,可能構成犯罪):此類多屬刑事或貪污行為,常依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1.圍標、串標(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與廠商勾結,使特定廠商得標。
2.洩漏招標底價或內部資料(刑法洩密罪或貪污罪):使廠商能以低價搶標或避開規範
3.採購規格量身打造,圖利特定廠商(圖利罪):例如:「只有某公司能符合的特殊規格」。
4.收賄或接受回扣(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如:承辦人員收受廠商款項換取標案。
5.虛列採購項目或墊高價格:如:實際未購買或價格遠高於行情。
6.指定得標廠商或暗示廠商低價搶標:造成其他廠商公平競爭受損。

(三)非公務員參與共犯
1.雖然貪污多針對公務員,但民間人若參與其中,也會以共犯處理(如幫助掩飾所得、收賄等)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最高法院曾有下列兩個判例:
⚖️「若某甲係受縣政府委任辦理土地陳報事宜,而串同被告等使為虛偽之陳報予以登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被告等縱無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仍應負同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共犯責任......」;
⚖️「上訴人對於公務員侵占公款,為之浮開發票,係無身分之人幫助有身分之人犯罪,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以幫助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論處。」。

(四)實務觀察統計(如監察院、廉政署、法務部等過去年度報告):
最常見的前幾名罪名是:
1.收賄罪 / 不正利益罪
2.圖利罪
3.偽造文書罪
4.瀆職罪
5.侵占公有財物罪



貳、除了最嚴重的收賄罪、不正利益罪有明確收賄事實外,公務員常常誤以為便民而觸法;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常會面臨「便民」與「圖利」之間的界線問題。便民是政府服務的核心,但若便民行為逾越法定程序或偏袒特定對象,就可能構成刑法第131條的圖利罪。以下是具體的「拿捏原則」與實務判準:

一、便民與圖利的區別關鍵


(一)判斷面向便民合法涉及圖利可能。
(二)是否依法行政有依據與程序無法源依據或違法。
(三)是否一視同仁普遍適用、公開原則指定特定對象。
(四)是否對價交換無回饋有利益交換、請託關說。
(五)是否超出權限在權限內裁量擅自減免或提供特權。
(六)是否有紀錄可查有完整程序與紀錄口頭處理、無紀錄。

二、圖利罪的構成要件:


在(刑法第131條)只要符合以下三點,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一)公務員身份
(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三)使特定人獲得不法利益(不限金錢,優惠、特權、免責等也可能算)

三、公務員定義


公務員身分:不限正式編制,也包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人。

四、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


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與職務相關,即使不是職責範圍內,只要有利用地位也算。

五、圖利他人


不必有金錢往來,只要讓他人取得不法利益即可(例如繞過法定程序、給予不當優惠標案)。

六、如何避免圖利罪


公務員要避免觸犯圖利罪(即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最核心原則就是:「依法行政、中立廉潔、迴避利益衝突」。



參、以下是具體的防範建議:



一、暸解「圖利罪」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公務員應避免的行為🚫


🚫1.得因私人關係而提供方便(例如親友、前同事的公司)。
🚫2.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或裁量原則讓特定人取得利益(如優先取得標案、土地變更、提前發照等)。
🚫3.不得接受請託或關說,即使無報酬也可能構成圖利。
🚫4.不得洩漏內部資訊供他人使用謀利(如投標底價、開發計畫等)。
🚫5.不得與標案廠商、申請人有金錢或股份往來。

三、防範圖利罪的具體做法


1.依法行政
2.嚴格依照法令、作業流程與審核標準處理公務。
3.紀錄留痕
4.所有重要會議、決策、訪談應有完整會議紀錄、公文或系統紀錄。
5.利益迴避: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例如親屬、投資關係),應主動申請迴避處理。
6.回絕關說:保留來文或電話紀錄,必要時主動通報政風或上級主管。
7.與政風室合作:對於疑義個案、模糊法律適用,可先諮詢政風單位意見。

四、其他實務建議


1.不參與標案評選有關係人之案件。
2.避免口頭承諾,宜有書面審查與公文佐證。
3.接受招待、餽贈也可能成為圖利證據來源,要特別小心。

五、常見高風險情境


1.情境潛在風險
2.為廠商加速行政程序被認定圖利廠商
3.接受親友請託協助申請補助或標案涉圖利親友
4.不當指示屬員更改審查結論涉圖利或職務違法行為



肆、偵查階段:


最後當公務員在偵查階段面對檢察官詢問、涉嫌貪污或圖利罪時,應該非常謹慎處理。以下是實務上建議的應對方式

一、立即諮詢律師


1.首要原則:有律師在場。
2.偵查過程中是否供述,甚至回答問題,都會對未來審判產生重大影響。應先徵詢律師意見,避免「無意間」承認犯罪事實。

二、行為確認


❗ 針對圖利罪的構成要件,須釐清:
1.有無行使職務權限?
2.是否具有主觀圖利意圖?
3.是否造成特定人實際利益?
如果沒有具體事實可以證明你「特意圖利特定人」,即使行政行為有瑕疵,也不當然構成犯罪。

三、蒐集證據


❗ 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包括:
1.當時的公文、流程、會議記錄。
2.是否有同仁共同參與決策流程。
3.與民眾或廠商無私交或關係利益。
4.主張依法行政、未違背職務忠誠義務。

四、謹慎發言


❗ 避免偵查中主動為自己辯護太多:
1.有時「越解釋越模糊」,供詞矛盾反而被檢察官認為是「故意規避」或「虛偽陳述」。
2.應重點回應事實,簡潔說明,避免過多延伸推論或情緒化言論。

五、若遭羈押或搜索時


❗ 若遭羈押或搜索,也需冷靜應對:
1.不要恐慌,立即通知律師。
2.檢視搜索票或羈押理由是否合理、合法。
3.對於扣押文件或電子資料,也可要求律師在場監督程序合法性。

六、您的權利


❗ 行使緘默權與拒絕答覆權
1.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公務員也享有緘默權,可以不自證己罪。
2.若對某些問題不確定是否涉案或構成不利,可答:「我需要律師協助後再回答。」

七、認真審閱偵訊筆錄


❗ 認真審閱偵訊筆錄
1.筆錄是法院認定供詞的依據,不得輕率簽名。
2.如內容與實際供述有差異,應當場要求修改,並註記「本段內容與實際供述不符」。
3.可在律師協助下補充聲明或製作書面意見。


伍、結論建議


有無圖利或貪污,不在於是否有民眾受惠,而在於是否有職務不當、私益介入。
如只是便民措施,應說明背後依法行政依據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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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