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臺灣洗錢防制體系的階級偏見與結構失靈
作者:李明諭 律師(政諭法律事務所)
摘要
12月19日太子集團三位當事人來所委任,心中有所感觸,特撰文抒發情緒;
臺灣的洗錢防制體系,在法條上看起來氣勢如虹:有洗錢防制法,有各類「防制洗錢辦法」,金融機構被要求確認客戶身分、辨識實質受益人、對達「一定金額」的交易申報,甚至連虛擬資產服務業都被納入「金融機構」管理。
實務呈現的卻是另一個畫面:阿姨提領現金買房被櫃員當場「精神審判」,菜市場攤商存營業款被要求寫一堆「資金來源說明」;國稅局那邊則掛著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的檢舉獎金招牌,對小店家、網拍族、開發票開不齊的人幾乎無孔不入,檢舉成功還可以拿罰鍰 20% 的獎金,最高 480 萬,
一整套「全民抓逃漏」的獎勵機制運作得比選舉還熱絡。相對地,
跨國詐欺集團透過空殼公司、加密貨幣、豪宅與超跑在臺灣洗數十億,卻要等美國司法部、FBI 與財政部先制裁、先起訴,
國內才像被人搖醒一樣全面啟動。本文主張,臺灣洗錢防制的問題並不在於「法不夠多」,而在於: (一)法制設計過度集中在形式申報與低額門檻,導致大量對一般民眾與中小企業的干擾;
(二)情報整合與風險排序能力不足,使得真正高風險案件被淹沒在大數據裡;
(三)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與虛擬資產監理不完全接軌,讓有能力設計結構的人享有制度縫隙;
(四)國稅與洗錢防制並行運作下,整體呈現「對弱者嚴厲、對強者溫柔」的階級偏見。簡言之,反洗錢在臺灣實際長成的,不是金融正義,而是金融與稅務共同構成的階級治理工具。
壹、問題意識
當「反洗錢」變成「反小民」 理論上,洗錢防制是為了打擊重大犯罪——毒品、詐欺、貪污、組織犯罪、資恐等。這些犯罪的共通點,是有龐大而隱匿的金流,需要透過金融體系洗白。
但在一般民眾的感受裡,「洗錢防制」長得一點也不高大上,反而很貼身、很好用來折磨日常生活:
存入或提領超過五十萬元現金,櫃員開始變身小檢察官:「這筆錢哪裡來?」「有買賣契約嗎?」「可以給我們影本嗎?」
開公司、開戶、變更負責人,會計師、銀行、律師輪流問你:「實質受益人是誰?」「背後真正出資人是誰?」「你要不要再寫一份聲明?」 這些要求,在法律上不是憑空想像,而是有明確的規範基礎:
一、依洗錢防制法第 5 條,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業乃至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通通被視為「金融機構」,必須遵守防制洗錢義務。
二、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等規定,「一定金額」被定義為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以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負有確認客戶身分、辨識實質受益人並申報的義務。
三、實務上,解釋資料與金融機構自律規範更進一步指出,銀行得對不願配合提供實質受益人、資金來源等資訊的客戶,拒絕往來甚至關戶。
結果是,反洗錢在實務上,最先被「教育」的,不是犯罪集團,而是那群只是想提領頭期款、交學費、買車、付長照費的普通人。問題來了:在這樣高壓的制度下,為何真正的大型洗錢案,仍可以堂而皇之地在金融體系遊走多年?
貳、法制表面
一個理論上很兇悍的制度 從規範結構來看,臺灣的洗錢防制法制一點也不弱,甚至可以說是標準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 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優等生版本」。
(一)義務主體的範圍
洗錢防制法第 5 條除了列舉各類傳統金融機構,也將「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直接拉進與金融機構相同的義務體系,並另設「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銀樓業、第三方支付等)。
理論上,這是一個三百六十度無死角的圈。實務上,則是一個三百六十度大家都在抖的圈。 (二)實質受益人與法人透明度
在洗錢防制體系下,金融機構必須辨識客戶為法人、團體、信託時背後的「實質受益人」,實務指引多以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 25% 的自然人作為起點,若追不到人,則退而進一步抓「高階管理人員」。與此同時,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要求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 10% 的股東資料,立法理由明白指出,這是為了配合洗錢防制、建構法人透明度。
概念很現代,洞則很傳統:你要 10%,那我就細切成 9%、9%、9%,條文每一行都尊重你,精神每一條都閃過你。
(三)低額門檻與高度申報義務
再加上「五十萬元現金交易申報」這個設計,任何人只要單日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就會被送進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的資料庫,成為大數據裡的一個點。
紙上世界看起來是一套滴水不漏的反洗錢城牆。問題是——這些磚塊鋪下去之後,到底砸到誰的頭?
參、實務運作
數據海嘯裡的小民與 FIU 的「大海撈針」 近期報導指出,在太子集團案中,十家銀行在六年內,對相關帳戶與交易提出了數十次大額與可疑交易通報;但這些通報在送進FIU(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簡稱 FIU)國家洗錢防制情資中心後,並未能及時轉化為大型偵查行動。有銀行高層坦言,現行通報「太浮濫」,
FIU 真正查出有洗錢事實的案件命中率不到萬分之二。換句話說:
對銀行來說,不通報有可能被金管會裁罰,通報太多頂多被嫌吵;
於是最安全的選擇就是—「全部丟上去再說」;
FIU 則在海量 CTR(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簡稱 CTR)大額通貨交易申報/STR(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簡稱 STR)可疑交易申報之間,嘗試從數十萬筆資料裡挑出少數真正「值得全國動員」的案件。
這種制度設計,有幾個很具體的副作用:
第一,一般民眾的交易被高度可視化,但沒有資源的人無法「結構化」自己的行為,只能被迫配合問東問西,甚至因此被關戶。
第二,有能力設計結構的法人與跨國集團,則可以用多層公司、跨境帳戶、虛擬資產,把金流拆碎、重新組合,讓每一個節點看起來都「差不多合理」。
第三,FIU 與檢調的資源被大量低風險通報稀釋,真正高風險個案沒有被優先排序,最後變成「要等國外先敲鐘」,國內才大軍壓境。
於是,
反洗錢實務上真的「看得很清楚」的,是菜市場老闆娘、地方營造小老闆、用現金買房的退休族;看得模糊不清的,反而是開著超跑、住信義計畫區、股權層層轉包的那一群人。
肆、階級偏見的具體化
從太子集團案看「內緊外鬆」 太子集團案的時間線,大致可以整理成幾個關鍵點(就公開資訊所能掌握者而言):
2019 年左右開
始,銀行陸續將相關帳戶的可疑交易報送 FIU;
之後數年間,太子集團在海外從事詐欺、人口販運、非法賭博的情資陸續累積,媒體與國際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簡稱 NGO)非政府組織亦有相當批評;
真正讓案情全面浮上檯面,是 2024 年美國司法部與財政部宣佈對該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個人進行制裁與起訴,我國才隨之擴大約談、搜索、查扣資產。
這個順序本身就是最尖銳的評論:反洗錢機制不是沒有在運作,而是只會把「小咖」弄得很忙,把「大咖」當成國際新聞的下游讀者。
對一般民眾而言,反洗錢是: 「你領五十萬要寫單子、要交證明、要被關心人生規劃。」
對跨國集團而言,反洗錢是: 「只要你結構做得漂亮、文件交得齊全、公司設得夠多,真正會出手的,往往不是你開戶的那家銀行,而是幾千公里外的另一個政府。」
這種「內緊外鬆」的結果,就是讓洗錢防制成為一種階級治理工具——
管得最嚴的是沒有議價能力、沒有顧問團隊的那群人。
伍、制度分析
為什麼會長成「專盯小民」的樣子? 從法律與政策設計角度來看,這不是某個環節出了包,而是一整套結構的共同作品。
(一)低額門檻 + 高罰則,鼓勵銀行向下轉嫁風險 五十萬元現金交易申報門檻,本來是針對高額現金流動設計的風險指標;但在實務上,這個門檻對中產階級已經是會日常碰觸到的數字——例如房屋頭期款、裝潢費、醫療費、長照支出等。加上洗錢防制法下,金融機構若未盡申報義務,會面臨相當高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風險,最「合理」的反應就是:
寧可多報一萬筆,不敢少報一筆。銀行為了自保,只能把合規成本轉嫁給最容易管控的一群人——來臨櫃的自然人客戶。
(二)公司實質受益人制度的半套化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雖然納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 10% 以上股東的申報義務,但現行制度並未要求一律追到「最終自然人」,也沒有全面公開透明查詢的機制,而是採取特定機關與機構可查閱、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各自補洞的模式。
這種半套設計的效果就是: 對一般人很完整,對結構玩家很寬鬆。
一般人開公司,被銀行問實質受益人,會緊張到以為自己惹上刑事案件;真正會設計股權結構的人,則可以把持股細切到 9%、9%、9%,合法遊走在制度邊緣。
(三)FIU 資源與分析能力的結構性不足
當 CTR 與 STR 數量暴增,FIU 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科技工具與人力資源,做不到有效風險排序,就會淪為純粹的資料倉儲。太子集團案暴露的,正是這種
「資訊很多、行動很慢」的典型症候。
結果就是:
小額交易被即時干預,因為那是前線銀行直接面對的場景;大量資料躺在後端系統裡,沒人有力氣拼出完整犯罪圖像,只好等國外把答案寫好送來。
(四)國稅局的選擇性勤勞:
檢舉逃漏稅有賞,小攤商比太子還可怕 把畫面切到國稅局,會看到另一齣平行宇宙的戲。
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只要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就可以從罰鍰中提撥 20% 發給檢舉人,每案最高 480 萬元。
於是我們看到:
地方稅務局宣導「檢舉逃漏稅有獎金」,教你怎麼檢舉沒開發票的小吃店、網路賣家;稅務機關訂作業要點、處理流程,受理、稽查、審理、裁罰、執行,一條龍不拖泥帶水。
對小生意人來說,國稅局的存在感極強:客人嫌你沒開發票,一封檢舉信就換來一場稽查;一張發票開錯統編,可能衍生一串解釋、補件、罰鍰; 連網拍賣東西、接個外快,都可能被「大數據」標註成「疑似逃漏」。
同一個國家,另一邊是:太子集團透過多家公司買豪宅、開公司、養人頭,在臺灣進進出出,動輒數十億的資金在金融與不動產體系裡跑,我們至少沒有看到國稅局在案件爆發前高調主動說: 「這裡有重大異常金流與所得結構,我們已啟動專案稅務稽查。」 結果變成一種荒謬的對比:
小店家沒開兩張發票,可以換來一群人上門查稅;
跨國詐騙集團透過臺灣公司持有豪宅、超跑、辦活動、請網紅,稅務跟洗錢防制卻像是一起按了靜音鍵,直到美國先開口。
當國稅局搭配檢舉獎金系統,在底層社會打造出一個「人人可以當小稽查員」的環境;而同一時間,對龐大的跨國洗錢網絡卻沒有對應層級的主動偵防與專案稽查,那這個制度在效果上,就是在告訴社會:「你可以放心檢舉隔壁攤的鹽酥雞老闆,至於柬埔寨園區後面那條錢流,就讓國外來幫忙好了。」
陸、改革方向
讓反洗錢回到「針對犯罪」而不是「針對沒背景的人」 如果我們認真看待「洗錢防制只會欺負小老百姓」這個社會感受,而不是把它當作民眾不理解制度的抱怨,法律上的改革方向,至少可以有幾個具體思路(此處只提出原則性方向,不涉及完整修法條文):
(一)從「金額門檻」走向「風險門檻」 五十萬元門檻可以保留,但應重新檢討:
對低風險客群(長期往來客戶、收入結構清楚者),採取簡化申報或批次申報;對高風險客群(高風險國家、複雜法人結構、頻繁跨境虛擬資產流入),則降低門檻、加強審查。 制度要學會區分「日常交易」與「犯罪徵候」,而不是把所有碰到門檻的人都當成潛在洗錢犯。
(二)把「實質受益人」做到真正透明,而不是只拿來問一般人 應比照 FATF 建議,讓公司實質受益人資料在合理範圍內對公權力機關、金融機構與特定專業人士開放串聯查詢,並逐步逼近「最終自然人」層級,而不是只停留在 10% 持股的第一層公司名冊。
這樣一來,被「問到底」的會是那些躲在境外結構後面的真實決策者,而不是剛湊到資本額的小老闆。
(三)強化 FIU 的「案件工廠」,而不是單純的「資料倉庫」 包括:引進風險模型與跨機關資料整合、建立高風險案件專案線索追蹤機制,將有限的偵查資源優先投向金額大、結構複雜、涉境外犯罪的案件,而不是平均分配在每一筆五十萬現金上。
(四)讓國稅與洗錢防制一起「向上看」 既然國稅局已經有完整的檢舉獎金制度與處理違章漏稅案件作業要點,就更應該把這套勤勞用在真正大規模金流異常與結構可疑的案件,而不是只在底層市場遊走。
建立洗錢防制與稅務稽查的高風險共同名單,針對跨國集團、異常高獲利卻長期低報稅負的個案啟動聯合行動;對於涉及跨境詐欺、人口販運、博弈等高風險產業的資金流,將洗錢防制與稅務稽查捆綁成「雙軌專案」,而不是各看各的系統。 這樣一來,「反洗錢+抓逃漏稅」才有機會變成真正針對犯罪結構的利器,而不是兩套一起壓在沒背景的普通人身上的雙重負擔。
結語
當反洗錢變成「合規表演」,而國稅變成「底層獵人」 表面上看,臺灣的洗錢防制體系符合國際標準、法網周密,銀行行內訓練與內控制度也都講得頭頭是道;稅務機關則有檢舉獎金、作業要點、稽查流程,抓起逃漏稅來火力十足。
但太子集團案讓人看見的,是另一種殘酷的真相:
對一般民眾,洗錢防制是一場高壓的日常:提領、匯款、開戶都要接受「微型審訊」;稅務稽查則是一種隨時可能上門的恐懼,鄰居一封檢舉信,就可以讓你為幾張發票跑半年的稅務局。
對跨國犯罪集團,洗錢防制則是一場可以設計劇本的「合規表演」,稅制則是一片可以精心規劃的節稅樂園:只要懂得寫劇本、找顧問、切公司,就有辦法在制度縫隙裡跳舞很多年。
當一個反洗錢制度,加上一個有獎徵信式的逃漏稅檢舉機制,讓最沒有能力規劃的人承擔最多不便與風險,卻要靠外國政府提醒,才願意對真正危險的金流與所得結構出手,那
它防制的就不是洗錢與逃漏稅,而是平民對金融與稅制的信任。 真正的改革,必須讓這個體系學會一件最基本的事:
向上看,而不是一直盯著提款機前的小孩。不只是盯著提款機前的小老百姓,不只是盯著少開幾張發票的小攤商,而是要有能力描繪、追蹤、阻斷那些穿著西裝、開著超跑、躲在股權與稅務結構背後的那一群人。
否則,臺灣的洗錢防制與逃漏稅稽查,就會繼續是一套看起來很兇、實際上
只會欺負好欺負對象的法律舞台劇——
台上念的是正義,台下看的是階級。
本文為制度觀察與政策評論,不涉及特定個案事實。
政諭法律事務所專注於洗錢防制、金融監理、稅務爭議及經濟刑法相關法律服務,協助個人與企業因應高度監理下的法律風險。
本所實務涵蓋銀行帳戶限制、可疑交易申報、實質受益人認定、稅捐稽徵與刑事程序交錯之案件,提供制度脈絡下的整體法律評估。
我們致力於在複雜制度中為當事人釐清權利義務,讓法律回歸保障與秩序的角色,而非成為不必要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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