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間有愛?——從台南鄭姓婦人車手案探析貧困結構、法律責任與社會救濟

作者:李明諭 律師(政諭法律事務所)

壹、當生存成為罪,法律能否仍有愛?


台南,一位鄭姓婦人為了照顧七個孫子,其中一位身心障礙,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她領取三萬元報酬,在超商取款時遭警方逮捕。
一審法院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判處十月徒刑;二審維持原刑,但宣告緩刑五年,理由是被告「為家計困頓所迫,非出於惡意」。
這起案件在網路上激起巨大共鳴。本案相關新聞報導可參見: TVBS新聞|台南鄭姓婦人車手案(報導連結)
有人譏諷:「窮不是犯罪理由。」
也有人反問:「那她除了當車手,還能怎麼活?」
於是,一個更深的問題浮現——當生計無路,犯罪是否仍該被全然歸咎於個人?
本論文試圖透過法律責任、社會結構與比較法視角,追問法律在懲罰與同情之間,是否還能有一絲「人間的愛」


貳、事實與法律責任:在詐騙鏈條中的末端人物


一、車手的法律定位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若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詐騙而協助提領、轉交贓款者,依第30條、第29條,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實務上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64號)即指出:「車手係詐欺犯罪不可或缺之環節,縱非主謀,仍應與正犯負同等刑責。
在本案中,鄭婦自承「知道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卻仍取款三萬元。其行為已符合「明知他人犯罪而為之協助」之要件。
法院因此認定罪責成立,量刑十月徒刑。


參、從法律邏輯看憐憫的邊界


一、緩刑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若情狀可憫恕,有改過之望,得宣告緩刑。」
法院因此在本案中認定:
1. 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2. 犯罪動機為生計困境;
3. 家中有身障孫需照顧;
4. 非犯罪集團成員;
據此宣告緩刑五年。
法官在理由中寫下:「本院深表同情,但依法不得不然。」
這句話正是台灣刑事司法的人性邊界——法律能理解貧困,卻無法赦免它。


肆、比較法視角:德國與日本的制度回應


一、德國:貧困犯罪與比例正義
  德國刑法體系自1970年代以降強調「行為人本位刑法」(Täterorientiertes Strafrecht),量刑時需考量被告的社會背景、經濟條件與改過可能性。
  德國刑法第46條第2項規定:「量刑時,應考量行為動機、行為目的及行為人之狀況。」
  德國學者 Claus Roxin 指出:「在社會結構使人陷於無選擇時,刑罰的預防功能便失靈。」(見 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5. Auflage, 2020, §10 Rn. 12)
  德國日罰制度(Tagessätze)亦反映「能力支付」原則:罰金依被告日收入比例計算,確保貧者不受過度懲罰。
  依德國刑法第40條:「罰金數額按日計算,每日至少1歐元,最多三萬歐元。」
  此制度體現了「刑罰的社會比例原則」(Soziale Verhältnismäßigkeit),承認貧困者在犯罪結構中的弱勢位置。
二、日本:黑暗兼職與被誘犯罪
  日本近年出現「闇バイト」(yami-baito,黑暗兼職)現象——詐騙集團以「高薪現金工作」招募車手。
  日本警察廳警告:「闇バイトは犯罪の入口である(黑暗兼職是犯罪的入口)」
  (出處:警視廳官方網站Shady Part-time Job英譯版,2023年)。
  日本刑法雖同樣懲罰車手行為(刑法第246條詐欺罪),但在量刑與緩刑上高度依賴「再犯可能性」與「社會復歸支持」。
  法務省統計顯示,日本二年以下刑期案件緩刑率約72%,法院普遍考量被告生活困境與就業情況(UNAFEI Report No.111, Treatment of Offenders in Japan, 2021)。
  此外,日本保護司制度(更生保護官)會主動協助緩刑者再就業,避免其重返犯罪鏈。
  德日兩國因此在實務上皆強調:「刑法之外,還需社會政策支撐。」


伍、台灣現況:懲罰的自動化與救濟的缺席


台灣的車手案件大量氾濫,法院往往形成判刑自動化:
「明知協助詐欺 → 十月徒刑 → 可緩刑」。
在這套司法例行公事裡,「貧窮」既是動機、又成罪。
但若我們回到比例原則,刑法第57條明言:「量刑時,應斟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後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
法律早已賦予法官權力去理解「人」。問題是,我們的制度是否給了法官足夠的時間與資源去理解?
在此情境下,律師的角色便不僅是辯護,而是補上制度的遺憾——為那些被社會忽略的理由發聲。


陸、結語:如果人間有愛,法律也該學會溫柔


當一個七十歲的祖母在超商領出三萬元,換來十月徒刑與五年緩刑,她不是詐騙集團的幕後黑手,而是整個結構的犧牲品。
法律的任務不是赦免,而是理解。
正如德國學者 Günther Jakobs 所言:「刑罰的目的,不只是對錯的宣示,更是社會回歸的可能。」(Jakobs, Strafrechtssystem und soziale Kontrolle, 2002)
我們當然不能容忍詐騙,但也不能讓貧困變成唯一的罪。
真正的法治,應該讓人即使在失敗中,也不失其尊嚴。
如果人間有情,不教人苦難;
如果人間有愛,法律也該陪伴。


【關於政諭法律事務所】

政諭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刑事司法、弱勢結構與制度性風險,實務上除提供個案辯護外,亦嘗試透過公開書寫與制度分析,補足法律在政策與救濟之間的空白。

我們相信,法律的專業不僅存在於法庭之內,也應在公共討論中被反覆檢驗——當制度無法即時伸手時,至少不讓當事人被簡化為「可被快速定罪的角色」。


📌聲明:本文經本所主持律師李明諭律師授權登載,內容僅供一般法律知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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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