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毒不是國家殺人執照:從菲律賓前總統杜特蒂到美國總統川普「炸毒船」的法治底線~兼論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與海上執法之界線

反毒不是國家殺人執照:從菲律賓前總統杜特蒂到美國總統川普「炸毒船」的法治底線~兼論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與海上執法之界線


李明諭律師 政諭法律事務所


今晚讓我們來談談法律,別浪費律師費了。
菲律賓前總統杜特蒂因「毒品戰爭」遭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以下簡稱ICC)確認反人類罪指控,ICC 法官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在反毒政策下涉及多起謀殺,並可能對「中和」疑似犯罪者的政策負責。這件事最大的警訊不是「杜特蒂倒了」,而是國際法正在提醒各國領袖:反毒,不是國家殺人的免罪金牌。
同樣的標準,當然也應該拿來檢驗川普政府對「疑似販毒船隻」的軍事打擊。
根據 AP(Associated Press,美聯社)報導。,美軍自 2025 年 9 月起,持續在加勒比海與東太平洋攻擊所謂疑似販毒船隻,至 2026 年 4 月已有至少 181 人死亡;美方宣稱這是打擊「毒品恐怖主義」,但報導也指出,美軍並未公開提出證據證明各該船隻確實載有毒品。
問題來了:
如果國家可以只憑「疑似販毒」,就直接把船炸掉,那還需要法院嗎?還需要逮捕嗎?還需要證據嗎?
答案很清楚:不能。

一、這到底是「戰爭」還是「執法」?


川普政府的辯解方向,是把販毒集團形容為「narcoterrorists」,並主張美國正在與販毒集團發生「非國際性武裝衝突」。Reuters(Reuters News Agency,路透社)報導指出,川普政府通知國會,認定美國與販毒集團處於「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並把遭擊殺者稱為「unlawful combatants」。但同一篇報導也指出,法律專家質疑,美方何以不是由海岸防衛隊進行海上執法,而是直接由軍方擊殺疑似販毒者。
但法律不是總統喊「戰爭」,世界就立刻變戰場。
國際刑事前南斯拉夫法庭在 Prosecutor v. Tadić 案中建立了非國際性武裝衝突的經典標準:必須有「政府與有組織武裝團體之間,或武裝團體彼此之間的長期武裝暴力」。後續判例並進一步把判斷重點放在兩個要件:暴力強度與武裝團體組織性。這個標準正是用來區分真正的武裝衝突,與一般犯罪、暴動、零星恐怖活動或短暫治安事件。
所以,販毒問題原則上是刑事執法問題,不是戰爭問題。
如果是執法,就應該是攔截、登船、搜索、扣押毒品、逮捕嫌犯、移送審判。
不是看到船,就用飛彈把人和證據一起炸成海上的煙火。

二、如果不是戰爭,就要適用生命權與執法用武標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明定,每個人固有生命權應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生命;同公約第 4 條也明定,即使在公共緊急狀態下,第 6 條生命權仍不得被克減。
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與槍械基本原則也明定,執法人員應盡可能先使用非暴力手段;只有其他方法無效或沒有達成目的之可能時,才得使用武力或槍械。即使使用武力,也必須節制、符合比例,並尊重及保存生命;至於故意致命使用槍械,只有在「為保護生命而嚴格不可避免」時才可以。
這句話翻成白話就是:
毒販可以抓,毒品可以查,船可以攔,貨可以扣。
但不能因為你懷疑他是毒販,就直接判他死刑。
歐洲人權法院在 McCann and Others v. United Kingdom 案中指出,國家使用致命武力必須通過「絕對必要」的嚴格標準,且法院審查時不只看現場開槍者,也要檢查整個行動的計畫與控制。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 Suarez de Guerrero v. Colombia 案中,更直接處理「疑似犯罪者被警方擊斃」的問題。該案中,警方在反綁架與反毒名義下執行行動,擊斃多名疑似犯罪者;委員會認為,被害人只是嫌疑人,警方沒有給予警告、沒有給予投降機會,也沒有證據顯示擊殺係為自衛或保護他人所必要,因此構成違反生命權的任意剝奪生命。
這個判例放到川普炸船事件,剛好是一把尺。
如果船上人員只是「疑似」販毒者,且沒有正在對他人生命造成立即、具體、不可避免的威脅,那麼以軍事飛彈直接摧毀船隻,很難通過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三、海上不是法外之地:M/V Saiga 案的警告


更重要的是,這些事件發生在海上,不代表國家就可以放棄執法比例原則。
國際海洋法法庭在 M/V Saiga (No. 2) Case 中明確指出,即使是在海上攔停、逮捕船舶,國際法仍要求使用武力應盡可能避免;若不可避免,也不得超過情況下合理且必要的程度,並且海洋法同樣適用人道考量。
該案進一步指出,正常海上執法程序應先以聲音或視覺訊號要求停船;不成功時,才可逐步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向船首前方警告射擊;只有在適當措施都失敗後,才得作為最後手段使用武力,而且仍應發出警告,並盡力確保生命不受危害。
最後,國際海洋法法庭認定,幾內亞在登船前後使用過度武力並危及人命,違反國際法。
這個判例對「炸毒船」尤其重要。
如果國際法對海上攔檢都要求先警告、先攔停、先避免危及生命,那麼美軍若在沒有公開證明立即生命威脅、沒有說明為何不能攔截登船、沒有提出毒品證據的情況下,直接以軍事火力摧毀船隻,法律上就不只是「強硬反毒」,而是高度可疑的海上即決處決。

四、學說上:目標清除不是執法捷徑


學說上,所謂 targeted killing,亦即「目標清除」或「定點擊殺」,長期在國際法上引發爭議。David Kretzmer 在〈Targeted Killing of Suspected Terrorists: Extra-Judicial Executions or Legitimate Means of Defence?〉一文中即指出,疑似恐怖分子的定點擊殺,向來徘徊在「法外處決」與「合法戰爭行為」兩種論述之間,必須分別依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檢驗。
聯合國法外處決特別報告員 Philip Alston 在 2010 年關於定點擊殺的報告中,對此說得更直白:定點擊殺是國家或其代理人故意、預謀、審慎地對不在其實際拘束中的特定個人使用致命武力;他並警告,許多國家把刑事犯罪重新包裝成武裝衝突或反恐戰爭,導致國際人權法、戰爭法與國家間武力使用法的界線被模糊,最後變成一張「模糊的殺人許可證」與嚴重的責任真空。
Alston 的報告還指出,在執法脈絡下,故意、預謀、審慎地把殺人當作唯一目的,原則上不能合法;致命武力只有在嚴格且直接必要於保護生命時,才可能被允許。
這正是川普炸船事件最可怕的地方。
如果一艘船可以因為被行政權標籤為「毒品恐怖主義」就被炸毀,那麼「犯罪嫌疑」就被升級成「死刑判決」,而飛彈則取代了法官。

五、若是制度性殺戮,可能不只是單一違法,而是國際罪行


杜特蒂案之所以進入 ICC,不是因為他「反毒」,而是因為檢方主張,他把反毒變成國家政策下的殺人機器。
羅馬規約第 7 條規定,反人類罪是指在明知情形下,作為廣泛或有系統攻擊任何平民人口之一部分而實施的特定行為,其中包括謀殺;而「針對任何平民人口之攻擊」,係指依國家或組織政策,對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相關行為。
因此,川普政府的船隻攻擊若只是單一事件,法律上首先會被檢驗是否構成非法殺人、任意剝奪生命、海上執法過度武力,或違反美國國內法授權。
但如果事實顯示,這不是單一誤擊,而是國家政策反覆、系統性地針對「疑似販毒者」進行即決處決,且被害人並非戰鬥員,而是依法仍應受生命權保障的平民,那麼法律評價就可能升高:
這不只是反毒執法過當,而可能被檢驗是否構成反人類罪中的謀殺。
這一點,不能輕率定罪,但也不能故意裝瞎。

六、ICC 能否直接辦川普?這要分清楚


有人會問:既然杜特蒂被 ICC 處理,那川普可不可以也被 ICC 處理?
答案不能簡化。
羅馬規約第 12 條規定,ICC 通常需要有締約國領土、船旗國、航空器登記國、被告國籍國等管轄連結;若犯罪發生在締約國領土,或在締約國登記之船舶、航空器上,即使被告是非締約國國民,也可能產生管轄基礎。
同時,羅馬規約第 27 條也明定,國家元首或政府首長等官方身分,本身不構成免責事由。
但問題是,美國並非羅馬規約締約國。因此,若攻擊發生在公海、船隻無法連結締約國船旗、被害人與地點也沒有其他締約國管轄連結,ICC 要直接啟動管轄就會困難許多。比較可能的路徑,是由船旗國、被害人國籍國、事發海域相關國家提出調查,或在符合條件時,由聯合國安理會移送。
所以,ICC 不一定馬上能辦,不代表行為就合法。
這是很多人最常混淆的地方。
沒有國際法院管轄,不等於沒有國際法違反。
沒有海牙審判,不等於可以在海上殺人免責。

七、該如何處理?


個人以為至少應分四層處理。
第一,立即停止「先炸後說」模式。
只要沒有立即生命威脅,海上緝毒應回到攔截、登船、搜索、扣押、逮捕、審判。國家不是不能用武力,但致命武力必須是最後手段,不是行政捷徑。
第二,美國國會應啟動完整調查。
每一件攻擊都應提出法律備忘錄、情資基礎、目標識別紀錄、交戰規則、是否曾評估攔截可能性、是否有生還者、是否有事後搜救、是否有證據證明船上載毒。沒有這些,所謂「毒品恐怖分子」就只是政治標籤。
第三,美國司法部或獨立檢察機制應審查是否涉及非法殺人。
若軍方或行政部門明知可攔截、可逮捕,卻仍選擇以飛彈殺害疑似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涉及國內法上的非法殺人、濫用職權,甚至戰爭權限違法問題。
第四,國際層面應由受害者所屬國、船旗國、事發海域相關國家提出調查要求。
若船隻屬於某一國籍、被害人是特定國家人民,該國政府不能只發慰問聲明,應要求美方提出證據、交代責任,必要時啟動國際調查或國內刑事程序。
歐洲人權法院在 Al-Skeini and Others v. United Kingdom 案中所揭示的域外人權義務,也提醒各國:國家代理人在境外行動時,不能因為人在國境外,就完全逃避生命權與調查義務。該案涉及英軍在伊拉克造成平民死亡,法院認為英國違反了對死亡事件進行有效調查的義務。
這個道理放在海上也一樣。
國家把人炸死,不是發一段影片、說一句「他們是毒販」就結案。

八、反毒若變成即決處決,國家就比毒販更可怕


毒品犯罪當然要打。
販毒集團當然要查。
跨國犯罪當然不能放任。
但法治國家與黑幫最大的差別,就是國家不能用黑幫的方法反黑幫。
杜特蒂的教訓在於:當政府把「毒販」二字變成死亡標籤,司法就被行政權踢到路邊,警察變成行刑隊,總統變成審判長。
川普炸船事件的核心,也是一樣的問題:
疑似販毒,不等於可以就地正法。
國家安全,不等於總統可以跳過法院。
反毒戰爭,不等於把海洋變成沒有審判的刑場。
真正的法治,不是保護毒販。
真正的法治,是防止國家用「反毒」之名,取得任意殺人的權力。
因為今天可以說他是毒販,明天就可以說你是恐怖分子。
今天可以炸船,明天就可以炸車。
今天可以不用證據,明天就可以不用法院。
總而言之:
毒品可以查,毒販可以抓;但國家不能把「懷疑」當判決,把飛彈當法槌。
反毒不是國家殺人執照。
國家越強大,越應該被法律綁住。
否則法治國家的飛彈,終究會變成披著國旗的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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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25